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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第】【一】【责】!住建部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办函〔2019〕9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突出建设单位shou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早在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强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明确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shou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二、勘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