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家建筑业组织被认定为非法!(附全名单)多部门联合发文,坚决抵制非法组织
近日,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 家监察委员会、教 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 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明确: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七、进一步提 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民政部已公布数百家非法社会组织,经统计与建筑业相关的有80家。
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山寨、非法社团名称 |
1 | 中国建筑业学会 |
2 | 中国建筑业企业协 会 |
3 | 中国建筑业企业管理协 会 |
4 | 中国建筑业联合会 |
5 | 中国建设工程学会 |
6 | 中国施工企业联合会 |
7 | 中国建筑企业联合会 |
8 | 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 会 |
9 | 中国建筑施工管理协 会 |
10 | 中国建筑行业联合会 |
11 | 中国建筑行业管理协 会 |
12 | 中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联合会 |
13 | 中国工程施工管理协 会 |
14 |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 会 |
15 |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 会 |
16 |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 会 |
17 | 中国建筑施工标准化协 会 |
18 | 中国建筑设计协 会 |
19 | 中国建筑勘察设计协 会 |
20 | 中国建筑教育协 会 |
21 | 中国建筑监理协 会 |
22 | 中国建筑工程监理协 会 |
23 | 中国建筑工程管理协 会 |
24 | 中国建设装饰行业协 会 |
25 |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 会 |
26 | 中国监理工程师协 会 |
27 | 中国古建筑学会 |
28 | 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 会 |
29 | 中国工程施工监理协 会 |
30 | 中国工程设计协 会 |
31 |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协 会 |
32 |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 会 |
33 | 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 会 |
34 | 中国工程建设教育管理协 会 |
35 | 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 会 |
36 | 中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协 会 |
37 | 中国工程监理协 会 |
38 | 中国工程监理企业协 会 |
39 | 中国工程监理行业协 会 |
40 | 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协 会 |
41 |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协 会 |
42 | 中国建筑财税协 会 |
43 | 中国建筑安 全工程管理协 会 |
44 | 中国土木建筑咨询协 会 |
45 | 中国水利信息中心 |
46 | 中国水利水电研究协 会 |
47 | 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 会 |
48 | 中国水利技术信息中心 |
49 | 中国生态经济建筑协 会 |
50 | 中国绿色建筑协 会 |
51 | 中国房地产协 会 |
52 | 中国房地产投资研究会 |
53 | 中国房地产产业协 会 |
54 | 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协 会 |
55 | 中国城市建筑风 水研究院 |
56 | 中国建筑风 水研究院 |
57 | 中国建筑风 水科学院 |
58 | 中国城市建设协 会 |
59 | 中国城建教育培训中心 |
60 | 山东省建筑装饰行业协 会 |
61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协 会 |
62 | 全 国美丽乡村商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
63 | 国务院精准扶贫基金会 |
64 | 国 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 |
65 | 中国注册消防师培训协 会 |
66 | 中国智慧建筑协 会 |
67 | 中国园林协 会 |
68 | 国 际建筑设计堪 舆院 |
69 | 国 际建筑景观规划设计联合会 |
70 | 国 际环境建筑设计科技促 进会 |
71 | 国 际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工程实践交流协 会 |
72 | 国 际工程管理研究会 |
73 | 中国交通建设管理专 业委员会 |
74 | 中国交通工程协 会 |
75 | 中国交通工程建设协 会 |
76 | 中国建筑人才教育协 会 |
77 | 中国道路工程学会 |
78 | 中国工程教育协 会 |
79 | 中国交通建设标准化协 会 |
80 | 中国PPP咨询协 会 |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 家安 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shou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 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 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 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 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 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 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 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 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 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 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 家监察委员会
教 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 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