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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招投标大改!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再见,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围串标将被清出!

近年来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

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住建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建市【2019】68号文)提出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20余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不难可以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步入“深水区”!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zui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关于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zui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zui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zui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zui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zui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zui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zui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zui低、环境影响zui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zui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缩小招标范围!围串标将被清出!

招标人滥权、不合理低价中标等问题,将迎来重拳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1、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shou次提出)

①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

(编者注:现行定额计价方式,或迎来大的调整!人、材、机价格市场化,有希望了。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文是这样表述的: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

②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

③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缩小招标范围。

①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②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3、加强招投标监管:

①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4、强化施工现场履职监管:

①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

(编者注:接下来可能要严查“投标一套人马,现场实际施工另一套人马”,特别是项目经理现场履职。)

5、zui低价中标: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6、落实招标人shou要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7、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期。

8、其他:

①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

②探索推进评定分离。

③严禁假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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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同时强调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并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四大亮点:

①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②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③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④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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